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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世纪初的一场国际版权纠纷

2001-04-18 来源:中华读书报 杨建民 我有话说

1923年,上海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了一部《汉英双解韦氏大学字典》,正待发行之际,忽然接到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(即处理相关外事的公署)的公文,说是公廨接到本书原出版公司———美国米林公司驻沪代表克雷斯律师的诉状,认为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侵犯了米林公司的出版权及商标权;会审公廨已批准该公司的申述,告知商务印书馆在本案未审理之前,暂时不得出售该“字典”。一场牵涉国际间的版权纠纷案由此展开。

在接到会审公廨公文之后,商务印书馆立即聘请丁榕为律师,针对此案发表看法。丁律师认为:根据清光绪29年《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》第一款项,商务印书馆并没有违犯条约。因此请求公廨将原告控案注销。丁律师援引的这项条约,对于双方出版物是这样规定的:

“无论何国,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,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,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,给与该国之人民。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,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,或译成华文之书籍,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,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,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,极力保护十年;以注册之日始,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。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,不准照样翻印外,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……又彼此言明,不论美国人所著何项书籍地图,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,刊行售卖。”

根据这项条约,商务印书馆的律师紧扣住其中版权保护范围为“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……”等句,认为此书并非“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书籍”,而是为美国人大学编述的字典为由,进行了辩驳。

同年的6月28日,在会审公廨,由中方的陆仲良襄谳(襄谳即专事审理的官员)与美驻沪领事阿尔门对商务印书馆代表进行讯问。讯问时,商务代表丁榕律师认为:本案还没有开审,是非还未判明,所以,禁止出售书籍的禁谕应当取消;7月6日,讯问继续进行,结果美国领事仍认为不能取消禁谕,中方襄谳陆仲良也同时宣布:美国陪审官宣布之堂谕,本会审官不表同意。由此可见,会审官之间由于国籍,立场的关系,也发生了分歧。最后,会审公廨定于8月21日开庭辩论,以作判决。

8月21日,8月23日两天,会审公廨连续开庭,针对此案进行庭审。为了更好地进行辩论,商务印书馆又聘请了另一位著名律师礼明加盟,与丁榕律师共同应付这场官司;上海书业商会因为此案关系书业全体及全国教育,也聘请了罗杰律师参加辩论。礼明律师在辩论之前,收集了大量有关中美版权方面的资料,因此不仅在法律条款上辩论有力,就从与社会背景等有关的理念解说上,也有颇能服人之处。

礼明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在会审公廨上发表见解。首先,他认为,鉴于国情,英美国人在版权问题上不能以很高的道德要求来约束中国出版家。他拿美国自身为例:“美国自政府奠定之日起,直到1891年,对于外人版权,并未加以保护;英国亦然。”他举例说,当时美国对其它国家当时的侵权,与我们今天的情况相仿佛。他在辩论中表达出这样一种合乎情理的观点:“西方教育在中国现方发达,中国领袖知从各方面提倡此项教育为必要,提倡之一法,在供给国人以低价的书籍;但欲供给国人低价之书籍,即在不能保存外人版权,否则定价将为外国出版家所挟持而不能从廉矣。”礼明律师这段申辩相当合情。在落后地方发展过程中,发达国家应当作出一些让步,否则落后地区更难发展;倘若没有对国外先进知识的吸收,那所谓版权问题便无从谈起。

关于《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》第一款项,礼明律师是这样解释的:“米林公司所出版之字典,最初并未存心供华人教育上及享用上之用,若果专为华人用,当然有版权,但试问米林公司果为华人而出此书否?原告编著此书时,心中决不想念华人当用此书,此书在华销数亦不敌在美者远甚,条约上既无此规定,自不能争何版权也。”也是紧扣“专为”二字做文章。既有条约依据便寸土不让。

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更具说服力。礼明律师又举出一先前案例为证。在此12年前,即1911年,美国经恩公司曾在上海会审公廨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该公司的《欧洲通史》一书,认为侵权。当时商务印书馆也是聘请礼明律师辩护,当时即按此“专为”条律进行辩驳,最后以“商务”胜诉告结束。以此看来,今天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《韦氏大学字典》,亦可依循前例。

当然,美方公司有领事馆出面,也延聘克雷斯律师进行讯问,庭辩时你来我往,也相当激烈。作为证人,商务印书馆经历王显华先生也出了庭。针对提问,他以发展本国文化为出发点,陈述翻译出版此书的艰辛,申明并非以盈利为目的;认为“商务”是冒险来翻译此书的。原告律师追问王显华为何说别人绝不能译此书时,王显华有力的回答:“第一须钱;第二须人;外国人是决不能做的,我可以一定的说,以中国书店论,现时能者惟有商务。”

这些证词使得克雷斯难于再争辩下去,于是转了另一个话题。他指出商务印书馆在《韦氏大学字典》出版说明书上的一个圆圈图案,与美方出版社原书的商标一样,这明显是侵犯了商标权。王显华以图案属偶合,并且不知道此为商标进行辩解,但似乎不能脱清冒用他人商标权的事实。这一点,后来的判决公告中还是体现了出来。

当年9月21日,会审公廨对此案进行了判决。认为美方公司“不能提出充分证据,证明其在中美两国境内获有版权,”故此项版权自应驳回不理;但是,原告提出的书上图案,虽然也没有提出注册证据,但已使用多年,被告的说明书内似不应疏忽使用,故判定商务印书馆不得再将有此图案的说明书进行散布,应予销毁;并且此图案不得在其他各书上出现;由于原告已经将美国原版字典有相同图案的说明书发行,的确侵犯了商标权,对美国公司造成一定损失,故判决被告赔偿一千五百两白银。但以前所发临时禁谕“应予注销。”商务印书馆虽然赔了一些银子,但官司却赢了。因为已印好的《汉英双解韦氏大学字典》可以发行了,这才是版权官司的胜负所在。

这场事关国际版权的官司,离今天已近几十年,今天我们签署了国际版权公约,处理这类争端已有了新的基点;但中国出版界当年的一些立场和应变能力,还是值得我们注重的;值得我们借鉴、体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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